24章1至4節,這段的燈是指金燈檯的七盞燈,要使燈常常點著,以色列人要獻上清橄欖油,祭司的責任則是要保持燈台有油,使之不停發光,因為聖所並不露天,是有蓋的,所以沒有燈,進去的人就分不清方向。同樣今天的傳道人有責任使教會常常被聖靈充滿,為主發光,而且這些光(好比教會的見證與精力),只照在聖所之中,不照在別的地方。每一個進入聖所的信徒,第一個感受就是「被光照」。同時,神的心意是要屬祂的人有所獻,讓教會這個燈檯常常發光,見證基督。
5至9節,關於陳設餅的做法和奉獻的方式,陳設餅的目的是為作紀念,也為以色列人永遠的約,且是在獻給神的火祭中是至聖的。陳設餅預表「聖餐」,也代表「生命之糧」。把餅擺列在神面前精金的桌子上,這桌子既放在「聖所中」,表示信徒每一次守聖餐都要特別地分別為聖,好記念主的身體和血為我們犧牲;同時也代表每一個信徒都要保守自己在神的教會中,這樣才能得「生命之糧」。
10至14節,關於處理褻瀆神的人,由一個例子開始論述,一個以色列婦人和埃及人所生的兒子,他在以色列人中和另一個色列人在營裡爭鬥,即事件發生在神百姓中間。這人褻瀆神的聖名,並且咒詛。以色列人知道有問題,但因他不是正統以色列人,他們要得神的指示,如何處理此人。神曉諭摩西,將這人帶到營外,並叫聽見的人(就是見證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由這個例子,顯明非但祭司或以色列人不可褻瀆神(例如利18:21、利19:12),就是在他們中間寄居的人也不可褻瀆神的名(參利24:16)。
15至23節,神在本段曉諭摩西關乎在以色列中對神不敬和侵犯人命財產的處罰方式,咒詛神的必被定罪,褻瀆神的刑罰是全會眾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或是以色列人,只要他在神的民中干犯神,必被治死。如此眾人就知道敬畏神是何等嚴肅的事,神是可敬可畏,絕不能被輕慢。打死人的,必被治死,以命償命、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財產的損失也是如此賠償,不管是寄居的或是以色列人,對人要以公平看待和判斷。主耶穌在馬太福音5章38至44節那段教訓,並非否定公平的原則,乃是教導門徒不要以報復的心態來面對惡人,「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25章1至7節,神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因此,安息年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時才遵守的。第七年是安息年,第五十年(七個七年的次年)是禧年。所以、禧年之前的一年也是安息年,這是說、以色列人要守一連兩年的安息年。如希伯來書指出,以色列人因為破壞了所應許的安息,神就另外題一日為安息日(來3:16-4:11)是指新約耶穌基督所帶來的安息,這樣,安息年也就同樣有其預表。安息年之例是地土要安息,因為年年耕種,地會變為「瘦弱」,如果讓地「休息一年」,泥土可以有足夠時間作化學的變化,加上雨水和氣候的關係,土地會變回肥沃;同時,農人和工人在安息年可以不作工,使他們有機會享安息。
8至17節,安息年和禧年的計算,都是由贖罪日開始(參9節)。這預表將來以色列人進入千禧年之時,是由他們全家悔改歸主開始。禧年的七月十日,就是贖罪日,利未人要在遍地大大的吹角、定為聖年。由贖罪日開始,以色列的窮人賣了身的奴隸還可以無條件得自由,這是為預表末世時代,以色列將要在列國被釋放,無條件地得自由;以色列的窮人賣了回地的可以贖回,這是為預表末後的日子、以色列人可以得回自己的國土,國度得以恢復。神要祂的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他們的神,這是善待人的根本動力和原因。
18至22節,以色列人面對安息年,這第七年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他們自然會問那吃甚麼呢?更甚是禧年的前一年必定是安息年,那兩年都沒有出產,如何維生呢?為此,神應許他們,必在第六年將使地生出三年的土產。第八年,他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他們還吃陳糧。這也是訓練他們對神的信心,到底他們要以物質為重、還是以順服神為重。
23至28節,本段關乎土地的贖回問題,原則上土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神的,神要以色列人學習以客旅的心態在地上寄居。但若人買了地,就要准賣地人或其近親按指定的方式贖回,包括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賣主自己贖回自己的地業。
29至34節,對於城內的住宅,贖回的規則有所不同,賣出一年內可以有權贖回,但若在一年內不贖回,則永歸買主為業,賣主在禧年也不得贖回。有學者估計這是考慮到城市較村莊發展迅速,城內住宅易手速度較快,所以將贖回業權的限期定為一年內。惟有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例外,他們可以隨時贖回。
35至55節,本段明顯是論到愛人道理的實踐做法,以財物幫助有缺乏的弟兄,不可向他取利,應是免收利息或報酬。有弟兄窮乏,要將自己賣給其他以色列人,那主人不應視他為奴僕,而應以他為雇工,直至禧年便讓他和他的兒女離開那主人。神解釋原因是「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愛弟兄不是由於人,乃是出於敬畏神的心。至於從其他國家買回來的非以色列人奴僕和婢女,則可作以色列人的產業。此外,若有以色列人被賣給外人,他的近親都可以贖他,他自己也可以自贖。從出賣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他若不按所定的規則被贖,到了禧年,他要和他的兒女也可以一同離開。以上種種的做法,基於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以色列人都是神的僕人,不是以利益來作為待人的準則,他們要按神的旨意來行善待人。
(關於安息年及禧年的詳細預表,請參閱主光哥網站中的《利未系統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