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指引:2023/06/04 路22章52至71節

52至53節,祭司長、守殿官、和長老,就是公會的代表都來了,為的是要顯示,捉拿耶穌是「合法」的.因為他們就是最有力的「兩三個見證人」(申19:15),見證耶穌潔殿聖殿,其實是「搗亂」。但主指摘他們所謂「合法」,是假的。如果主潔淨聖殿,是搗亂聖殿的話,那是四天前的事了.那件事之後,主「天天」在殿裡教訓百姓,他們也見到,為甚麼他們不下手捉拿耶穌?要在四天之後,深夜時分,才帶著刀棒前來,拘捕耶穌,像捉拿強盜一樣呢?其實他們知道,他們是得不到任何罪證捉拿耶穌的,所以白天他們怕那些聽耶穌講道的群眾起來用石頭打他們,所以不敢下手;現在得到猶大引路,他們才能在深夜前來捉拿耶穌。主指摘他們在黑夜裡捉拿他,說:「現在卻是你們的時候,『黑暗掌權』了。」意思是,他們的拘捕行動是「黑暗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因為是在沒有罪證的情況下,強行拘捕。這使我們想起,主曾說:「趁著白日、我們必須作那差我來者的工.黑夜將到、就沒有人能作工了。」(約9:4)這時,門徒趁機偷偷地「離開他逃走了」。兵丁立即發覺,就追上其中一個少年人,當時他「赤身披著一塊麻布跟隨耶穌」.眾人捉拿他的時候,他卻「丟了麻布、赤身逃走了。」(可14:50-52)我們不知道這人是誰,但知道這不是彼得,因為《聖經》從來沒有稱他為少年人。門徒都離開主,這就應驗主耶穌曾經預言說:「你們都要跌倒了,因為經上記著說:『我要擊打牧人、羊就分散了。』」(可14:27)

54至57節,主被捉拿,帶去受審的過程如下:第一次受審:先帶到亞那面前.因為亞那是在任大祭司該亞法的岳父。(約18:13)第二次受審:帶到大祭司該亞法的住宅那裡。那時、眾祭司長、民間的長老、和文士,已經在那裡聚集。(約18:24, 路22:54, 可14:53) 第三次受審:天亮後,帶到公會受審,公會決定要治死耶穌.只是公會沒有殺人的權柄,所以將耶穌帶到巡撫彼拉多那裡。(太27:1-2, 路22:66-23:1)第四次受審:彼拉多初審耶穌,並沒有查出他有甚麼罪來。因為知道耶穌是加利利人,又因為查不出耶穌有甚麼罪來,所以把耶穌解到希律王那裡。(路23:6-8)第五次受審:耶穌不回答希律王的查問,所以希律王又將耶穌帶回彼拉多那裡受審。但彼拉多仍查不出耶穌的罪來,就想要就逾越節的慣例,釋放耶穌(路23:11-16),但公會的人寧願釋放巴拉巴,不要釋放耶穌。第六次受審:彼拉多將耶穌交給兵丁鞭打戲弄(約19:1-2, 太27:27-29,可15:16-18),以為這樣,猶太人可能會願意釋放耶穌.誰知眾人還是喊叫,釘死耶穌,寧願釋放大盜巴拉巴。(太27:21-22, 可15:12-13, 路23:20-21, 約19:4-7)第七次受審:彼拉多再審判耶穌。(約19:8-11)之後,就帶耶穌出來,在「鋪華石處」坐堂.彼拉多第三次嘗試勸百姓無效.而且因為百姓警告他,若釋放耶穌就不是該撒的忠臣。(太27:23, 可15:14, 路23:22-23, 約19:12-15)所以彼拉多就在眾人面前洗手,表示放棄審判這個案件,後果與自己無關.於是就將耶穌交給猶太人,任由他們將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太27:24-26, 可15:15, 路23:24, 約19:16)路加記明,當時耶穌被帶到「大祭司的宅裡」,就是大祭司的家中。路加這樣記載,表示這是私下審訊,是不合法的。「彼得遠遠的跟著」。「遠遠」這兩個字很有意思,表示彼得雖然離開主,逃走了,他還是遠距離跟踪,直來到大祭司的宅裡。彼得仍然表現自己為門徒之首,所以他跟踪來到這裡,為要打探一切,好回去與其他門徒商議怎樣應付。彼得這時的信心,已經漸漸遠離耶穌,與環境一樣,相距越來越遠了,因為他對耶穌的一切祈望,大大搖動、非常懼怕、心中出現許多個「不知道」或「為甚麼」。可以說,撒但篩他,篩得很厲害。彼得跟耶穌到了大祭司的院子,不得進去。這時,《約翰福音》記載有一個「大祭司所認識的門徒」進了院子,他看見彼得不能進去,就出來和看門的使女說了一聲,那使女就讓彼得進到院子裡去了(約18:15-16)。我們不知道這個「大祭司所認識的門徒」是誰.也許是約翰,因為約翰常以隱名的第三者來記述關於自己的事。但也有人認為是尼哥底母,他是暗地裡作門徒的(約19:38-39)。如果是尼哥底母,就表示彼得一個人勇敢進到大祭司的院子,為要顯示自己是門徒之首;如果是約翰,就表示彼得不甘落後於約翰,要與他爭為首,也要進到大祭司的院子裡,查探一切。無論這人是誰也好,彼得現在只能表現血氣之勇而已.但他的血氣之勇,不能再支持多久就全部倒塌下來了。大祭司家中的僕人和使女在院子裡生火,因為夜深,天氣很冷,所以一同坐在那裡烤火取暖。這時雖然是深夜,大祭司住宅裡來了許多公會的客人,當然也有一些是公會成員的家丁奴僕,彼得就來坐在他們中間烤火,裝作是其中一個客人。彼得面對著火堆,樣子被火光照得清清楚楚.其中一個使女定睛看他,好像很大發現地說:「這個人素來也是同那人一夥的。」其實素來同耶穌一夥又怎樣?難道這樣就有罪嗎?百姓中,同耶穌一夥的人多著,有甚麼大不了?但是彼得臨危變遷,為求自保的性情出現了。這樣軟弱的性情,一生困擾著他。他對那揭穿他的使女,反應得像用刀砍馬勒古那樣快,立即否認說:「女子,我不認得他。」這時,彼得應該想起,他曾經對耶穌說過:「我就是必須和你同死,也總不能不認你。」(太26:35)他心底裡,是多麼的難過、自咎、慚愧…….但因為太恐懼的緣故,心裡又想,我現在不認主,幸好,沒有人知道!不錯,主曾預言自己不認他,但現在主連自己也保不住了,主猜中了我,又有甚麼問題呢?

58至62節,經文說「過了不多時」,根據《約翰福音》十八章指出,彼得第一次不認主,是當耶穌被解到亞那那裡受審之時(約18:13-17)。之後,當耶穌被解到該亞法那裡受審之時,彼得才作出第二次和第三次不認主。(約18:17, 24-26)因此,彼得在第一次不認主之後,是有過一段思考和冷靜時間的。但在這樣的環境裡思考,彼得被恐懼感所包圍,無法擺脫靈裡的迷惑.所以在另一個場合,只不過又有一個人偶然遇見他,說:「你也是他們一黨的。」彼得就立即以很不耐煩的語氣說:「你這個人,我不是。」《馬太福音》特別指出,當時彼得還「起誓」這樣說。(太26:72)彼得起誓,意思是要借用神的名來掩飾自己說假話,他跌到更深的深坑裡了。為甚麼不記得主曾經勸勉門徒說:「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不可指著…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4-37).「約過了一小時」冷靜時間.彼得在這一小時內,內心是多麼的矛盾、恐懼、自咎、慚愧…….很可能心裡十分自咎,立志以後不要這樣埋沒良心,竟然公然不認主。可是偶然間,他又偶見另外一個人極力的說:「他實在是同那人一夥的,因為他也是加利利人。」又說:「你的口音把你露出來了。」(太26:73)這一次彼得想,糟糕了,這是第三次被人認出來了.看來,他們越來越不相信我了,怎麼辦呢?於是,他那臨危變遷的性格又再出現了.為了叫別人相信他的假話,他「發咒起誓」說:「你這個人,我不曉得你說的是甚麼?」上一次是起誓,這一次還加上咒詛,意思是說,你這個糊說八道的人,我根本不明白你說甚麼!我指著神起誓,如果我認識耶穌,願神重重的降罰與我! 彼得三次不認主,一次比一次更強調、一次比一次更沒有良心,竟然「發咒起誓」,不怕神,借用神的名來掩飾自己說假話;也不怕報應,以為咒詛不會實現。本來,主曾經說過,「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10:33)因此,主若真的照他的誓言來報應他,他就立即死亡,不能得救了。但是,感謝主,主體會到彼得還是真心信主、真心愛主的,只不過他有臨危變遷的軟弱,險一些被撒但篩去。其實,他三次不認主,並不是他真心的表現;倘若彼得真的完全不信主、不愛主,他早在第一次否認主之時,就離開那裡,不再跟耶穌了。彼得一直陷在「迷惑」中,無法醒過來。撒但要將彼得篩出去,主認為這樣對彼得不公平,因為彼得是在受到恐嚇的情況下,才三次不認主。如果彼得清醒過來,離開這恐嚇的環境,他會表現得真心信主的。所以,主安排好時間,用三個恩典來叫醒彼得:雞叫兩遍,其實是兩個恩典(可14:30).因為彼得明明聽到雞叫第一次,他仍然未醒悟過來,只以為天快亮了;雞叫第二次,他就突然想起主警告過他的話了.噢!原來主早就知道我三次不認他,所以事先警告我.可是那時,我全不以為意,還是強調「眾人雖然為你的緣故跌倒,我卻永不跌倒。」噢!如果主早就知道一切,主耶穌實在是從神來的,是神的兒子了.我為甚麼這麼軟弱,跌倒這個可怕的地步,竟然三次公開不認主呢?噢!主若知道我跌倒,又早就為我禱告,主一定也知道我現在的境況了……。於是,彼得不其然地轉過頭來,遠遠的望一望主耶穌;主耶穌也故意在這個時刻,轉過來看彼得.於是,他們的視線就有了接觸,這一個接觸,是第三個恩典,也是極大的恩典.因為主的眼神帶有巨大的喚醒力,叫彼得得到最清楚不過的證據,證明主耶穌真是知道一切,主真是神的兒子。然而,從主的眼神看來,彼得領會到,主並沒有怒視他、怪責他;主的眼神充滿了同情、憐憫、饒恕、體會、和接納。這一看,千言萬語盡在不言中.彼得全然醒過來,就出去痛哭了。

63至65節,路加沒有記載主耶穌第一次受審,就是被大祭司岳父亞那審問的第一次(約18:19-23),也沒有記載第二次受審,就是被大祭司該亞法審問的第一次(太26:59-66, 可14:55-64)。路加在這裡所描述的,是經過了上述其他福音書所記載的初步審訊之後,在大祭司院子內,遭到大祭司僕人和差役戲弄和拳打。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初步審訊,完全沒有找到耶穌任何罪證。他們惡待耶穌,戲弄他、打他。大祭司和他的同人都是猶太人,他們這樣對待耶穌,是弟兄毒打弟兄,既不合法,又卑鄙。他們又蒙著耶穌的眼睛,問他說:「你是先知,告訴我們,打你的是誰?」耶穌當然知道他們是誰,只是他們不知道耶穌是誰而已。並且他們這樣問,這樣譏笑耶穌,耶穌卻不回答他們.因為先知不會回答這麼無聊的問題。其實,他們早就聽到許多百姓一同見證耶穌能知道萬人的心(約2:24),只是他們也想親自檢證一下,到底耶穌能否知道他們是誰而已。按常理來說,他們以這樣狂傲欺凌別人的態度來問,真能問出答案來嗎?再者,耶穌知道或不知道他們是誰也好,他們都不應該這樣對待耶穌!他們還用許多別的話「辱罵他」。《太馬福音》和《馬可福音》記載,他們「吐唾沫在他的臉上,又用拳頭打他,用手掌打他的臉,說:『你說預言吧!』」(可14:65, 太26:68)這是應驗以賽亞先知的預言:「他被藐視、被人厭棄、多受痛苦、常經憂患。他被藐視、好像被人掩面不看的一樣‧我們也不尊重他。」(賽53:3)

66至71節,路加雖然沒有記載主耶穌被大祭司的岳父亞那,和大祭司該亞法初步審訊的過程(太26:59-66, 可14:55-64),卻在這裡,開始記載第三次受審,就是他們把耶穌帶到公會去,作正式的審訊。因為昨夜的審訊,都是屬於私下查問性質,是非法的,是不正式的。昨晚他們私下審訊的時候,曾經找來好些人作假見證控告耶穌,只是他們的見證各不相合。他們告他說:「我們聽見他說:我要拆毀這人手所造的殿、三日內就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對於這許多的控告,耶穌都一律不回答,因為他們的控告,不能對質,所以無效。(可14:61)但我們非常感嘆,「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這句話,已經是三年前主第一次上耶路撒冷潔淨聖殿之時說過的(約2:19).三年以來,他們還沒有忘記,卻完全不能消化這句話,反而將這句話扭曲,說是「主拆毀這殿」,其實主是說「你們拆毀這殿」,意思是指他們殺死主。再者,他們能領會主所說重建這殿,是「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殿」,卻不肯想到,主就是神,主這話是指主死而復活,不然,主怎能建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殿呢?到「天一亮」,應該是早上六時左右,公會的成員就齊集了。看來,他們急著要處死耶穌,因為明天就是過節的日子,各地許多猶太人會上到耶路撒冷來,他們怕因為人太多就會生亂。(太26:5)公會的成員有眾長老、眾祭司長、和文士.他們坐在公會的大堂上,吩咐把耶穌帶來,作正式的審訊。大祭司開口查問耶穌說:「你若是基督,就告訴我們。」本來,耶穌不肯回答這樣的問題的,但《馬太福音》告訴我們,當時大祭司說:「我指著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訴我們,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太26:63)根據摩西的律法,「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利5:1)所以主耶穌不得已就回答他們。耶穌回答說:「我若告訴你們,你們也不信。我若問你們,你們也不回答。…」主所說「告訴你們,你們也不信」,是指主曾對他們說:「我與父原為一」,當時猶太人聽見,就拿起石頭要打他,因為他說僭妄的話,將自己當作神(約10:30-31)。主所說「若問你們,你們也不回答」,是指主問他們,「約翰的浸禮是從天上來的、是從人間來的呢?」但他們回答說:「不知道是從那裡來。」(路20:4-7)雖然他們不信,也不回答,主耶穌面對大祭司現在起誓問他,要他清楚明白地表示,自己是不是基督,主還得要正面回答大祭.說:「從今以後,人子要坐在神權能的右邊。」《馬太福音》所記載的更清楚,主說:「我告訴你們,後來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太26:64)這樣的回答,是非常清楚的了,除了神的兒子之外,誰能坐在神權能的右邊呢?(參詩110:1)。但是,大祭司怕耶穌用雙關語,所以還要逼耶穌進一步表態,就問主說:「這樣,你是神的兒子麼?」耶穌就直接回答說:「你們所說的是。」大祭和他的同人就說:「何必再用見證呢?他親口所說的,我們都親自聽見了。」意思是,終於得到確實的證據,證明耶穌有該死的罪了。《馬太福音》更記載,大祭當時撕裂衣服,說:「他說了僭妄的話,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你們的意見如何?」他們就回答說:「他是該死的。」於是他們就吐唾沫在他的臉上,用拳頭打他。(太26:65-67)為甚麼不先證明耶穌不可能是神的兒子,才定他說僭妄的話之罪呢?不說真話,又指摘耶穌不說;說真話,又不信。這不是別的,乃是他們早就定意要治死耶穌,所以無論耶穌怎樣回答,都不能改變他們對耶穌的偏見。但是,主耶穌這樣回答,非常有智慧,主的智慧不是要避開處死,乃是要留下見證,好見證自己是神的兒子。

(以上內容主要撮要自主光哥所著《路加福音研經亮光》,詳細研經內容請參閱弟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