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每個重點教訓後都加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雖然其中不少內容是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問題,但在這些生活的種種上,屬神的人當遵神的吩咐行事為人,因為神是聖潔的神,祂是我們的神,祂不是介入我們的生活之中,乃是我們人生一切的主,也要求我們過聖潔的生活。
1至2節,「聖潔」不單是神對屬祂的人之要求,更因為祂本身就是聖潔的神,全體以色列人(包括今天的信徒)都要遵守祂這吩咐,聖潔的標準也是由祂而出,屬祂的人絕不能偏離,人的回應是當以神為神。
3節,「當孝敬父母」是十誡中的第五誡,在人倫中這是最大的誡命,神是我們靈魂之父,我們要敬祂愛祂,我們若敬愛天上的父親,在地上便當孝敬父母。「當守安息日」是十誡中的第四誡,安息日是讓人可以專一的敬拜神,思念屬靈的事,安息日可是為人的屬靈好處而設立的。
4節,「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我們的神是獨一的真神,除祂以外,我們不可有別的神,這是十誡中最重要的第一誡,所有假神都只是虛無不真實的偶像,守第一誡的人不可鑄造神像,像那些外邦人的宗教,我們的神豈是人手所造的呢!「為自己」鑄造神像,這是以人為中心,將神的形象偏低至人所能控制的東西,這是極之侮辱我們的這位天地的主、至高的神。
5至10節,從十誡轉到獻祭和善待人的規定,重申獻平安祭的規定,如前所述,此祭是甘心、感恩和還願的祭,獻祭的人必須按神所規定的獻上,包括祭物在何時可吃、何時用火焚燒。若過了限期再吃,神就視為可憎惡的,必不悅納所獻。神更要吃的人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神的聖物(既已獻給神,便是神的物),相信這等人因不尊重神,所以,神才將他們從民中剪除。平安祭是「分享的祭」,祭物除了分給祭司,也會與獻祭者的親友分享。在重申平安祭的簡要規定後,神要以色列人中較富裕的人學習分享予貧窮人,透過留下田角和所遺落的田產和果子等,成為窮人和寄居的生活供應。路得記也曾記載以色列人實踐這教訓的事蹟。
11至12節,除了正面的善待人,也不可虧待人,包括不可偷盜,這是十誡中第八誡,不可欺騙和不可彼此說謊,這些行為都是對別人做成傷害,想起主耶穌的話「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7)」,古今如一。以色列人也不可指著神的名起假誓,就是不以神為真實,以為神不會追討,神說這是褻瀆祂的名。然而,新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卻在起誓的事上被主耶穌責備。
13至14節,人欺壓鄰舍或搶奪他的物,這人是靠強權和暴力來傷人掠物,神禁止這等行為。除了強暴,「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貧窮的雇工多是「餐飲餐食餐餐清」(俗語),他們需每天用當天的工價來過活,扣起工錢的人實在是在欺壓貧寒無力反抗的人,神禁止這等行為。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因為他們均無能力抵擋或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欺壓殘障人的行為,神禁止這等行為。那些有權、有位、有能力的人,不應以自己所有的而欺壓人,他們只要敬畏神。敬畏神的人知道神會追討惡人的罪,又知道他們所有的都是神賜的,就不會因權位而欺壓別人。
15至16節,這兩節論到公義,屬神的人在施行審判時,不可行不義,在判斷爭訟應該只憑公義。不因與訟者的身份而有不同的判斷,對有勢力的人固然不應重看,同時,也不可偏護窮人,就是不可因為其中一方是弱者便偏袒他,判斷爭訟的原則是「只要按著公義審判鄰舍。」神不喜悅祂的民散播謠言,搬弄是非,其中或有人藉謠言獲取利益。「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英文聖經KJV的譯法是neither shalt thou stand against the blood of thy neighbour,意思似乎是有見死不救的含意,但無論如何解法,結果都是導致鄰舍死亡。神並不喜悅此等行為。
17至18節,此處提到不可心裡恨弟兄,這不光是外表的行為,而是反映人裡面愛人的心。當看見鄰舍犯罪便當責備他,目的是挽回,不是為了審判而指摘。「不可報仇」,便想到主耶穌的赦免,「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發怨言,就容易起爭論,無疑這會破壞一個屬靈群體的合一,也容易偏離了愛人的道理,當主耶穌解釋最大的誡命時,指出除了愛神,便是愛人如己。面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時,我們要知道神是在我們中間,我們不是以自己為中心,乃是尊神為大,按此來面對人與人的種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