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指引:2023/11/26 民34至36章

34章1至29節,面對即將進入應許之地,神告訴摩西如何將迦南彊界劃分清楚給分各支派。首先,本段列出應許之地的範圍。從四境方向,由南角起到南界到南邊,轉至埃及小河直通到海為止;西邊以大海(地中海)為西界;北界從大海(地中海)起,劃到何珥山,再到哈馬口等,直到哈薩以難;從哈薩以難劃到示番為東界,再延到基尼烈湖(加利利),下到約但河,通到鹽海為止。這四境之地便是九個半支派所承受為業的地,而餘下兩個半支派按約定要回到耶利哥對面的約但河東定居。這九個半支派要從每支派中選出一個首領幫助他們,他們的職責包括領土的抽籤分配工作。利未支派並未包括在內,因為另有產業分給這個支派。

35章1至8節,在民數記18章21至32節已記載利未人的權利,就是神命以色列人要從所出產中,將十分之一交予利未人,作為他們在會幕中事奉的生活供應。本段則論到利未支派的城邑安排,就是以色列人要把些城和城四圍的郊野(可作牧場之用)分給利未人,神清楚定規郊野的範圍。有學者計算,按利未人所得郊野的面積,只不過是迦南地總面積的千分之一,故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不算真正擁有產業(參民18:20),他們的生活供應,還是要仰望神以上的供應。在給利未人四十八座城邑中,其中有六座用作「逃城」,供誤殺人的人可逃到那裡。這四十八座城由各支派按自身所承受為業之地,把部份城邑分給利未人,人多的支派就需多給。

35章9至15節,這六座逃城分別位於約但河東及迦南地,兩邊各有三座。這些城可以供誤殺人者作為逃避報仇人追殺的地方,使誤殺人者不至於被殺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在那個時代,若有至親被殺害,家人們常會為受害人報血仇,追殺及治死那兇手(例子參撒下14:7)。逃城的設立便是要給誤殺人者有機會申辯,倘若誤殺人者逃進逃城,他就暫時安全,但他還需要站在會眾面前受審。逃城的規定不單為以色列人而設,就是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及寄居者也都適用。

16至21節,對於謀殺的案件,逃城並不能成為故意殺人者的「救生網」。但如何判斷故意謀殺而非誤殺,本段16至18節便提供了幾個例子說明,其中都是涉及用致命物件打死人的,這便判定為故意殺人。此外,20至21節則說明因怨恨和仇恨殺人,都是故意殺人,對於故意殺人者會被報血仇者所殺。

22至28節,本段舉了些例子說明何謂誤殺,包括沒有仇恨和無意下殺了人,殺人者在經會眾審判後。若被判誤殺,殺人者可住在逃城內,直等到大祭司死了,他才可離開逃城,返回他所得為業之地,報血仇者也不可殺他。若大祭司還未死,殺人者便離開逃城,報血仇的人在城外遇見他,仍可以殺他,並且報血仇者不會被定罪。為何大祭司的死可以讓殺人者離城無事,其實那大祭司之死便是為贖那殺人者的罪,這是預表主耶穌的救贖。

29至34節,凡故意殺人者必須受審判,本段提到見證人的問題,不能只憑一個見證人便叫人死,目的顯然是為了避免冤案。同時,故意殺人者必被治死,不能逃脫、不能付上金錢的贖價來代替他的命,他也不能藉逃到逃城而得脫罪。神視故意殺人為極嚴重的罪行,並以殺人時所流的血,能污穢以色列人所住之地,若要那地得潔淨,殺人者就必須因流人血而被治死。我們今天更知道,血若不流出,罪就不得赦免(參來9:22)。誤殺人者逃到逃城,有大祭司的死為他贖罪,故意誤人者就要以自己的生命來作為贖價。

36章1至12節,在民數記27章,瑪拿西支派中西羅非哈的幾位女兒曾因父親沒有兒子繼承而不獲分地,為此向摩西提出申訴,摩西也將她們的案件呈到耶和華面前。神回應時,指示西羅非哈的女兒說的有理,摩西便將她們父親的產業歸給她們。然而,到了本章經文,瑪拿西的族長們提出另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西羅非哈的女兒們若嫁給以色列別支派的人,那便會減少了瑪拿西支派所承受的產業。摩西同樣將此爭議呈到神面前,並按照神的話回覆瑪拿西的族長們,並且判定「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耶和華這樣吩咐說:‘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這確實平衡了雙方所關切的事,西羅非哈的眾女兒也順服聽從神的吩咐,並嫁給她們伯叔的兒子,完滿解決了其中的利益爭議。此事件也成了日後以色列人相關繼承權分配的定例。

36章13節,全書以「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藉著摩西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作結,以色列人蒙神賜下的命令和典章,在保羅眼中(參羅9:4),他們是何等蒙福。我們今天更有神完備聖經的啟示,我們實在也應珍惜神的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