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者心聲:2015/11/15 社會關懷的再思(下)溫漢煊

信徒參與爭取社會公義的運動時,我們要十分小心;如果宣稱是基督徒卻做出一些妨礙他人的行為,甚至影響別人的生活或生計,試問那些受影響的人如何看待這些信徒所傳和平的福音呢?另一方面,當世人爭取公義時,常常站在道德高地上批判別人,他們會否因此思想自己也是罪人,抑或更趨向自以為義呢?這些和信徒們一同參與社運的人士,有多少人會因為信徒參與社運而認罪悔改呢?在爭取公義的時候,願信徒們都小心:「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

近年的社會運動中,有人引用聖經來鼓吹信徒加入他們的社運行列,以「行公義、好憐憫」作為招徠。然而,我們需要回到真理思想這些說法,判別是否符合聖經的真理,又或者其中有否誇大其詞。雖然聖經不會因應某個時代的事件作清楚的論述,但聖經的通則卻是歷久彌新,我們總可以找到當行的路。面對社會關懷龐大的需要,個人參與其中需要作出選擇,但無論如何取捨,信徒應認定所作的是為主而作,不是為人而作。我們更不應以世人的價值觀取代神的旨意,或以人權凌駕於神權。「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羅14:7-8〉我們到底是為誰而活呢?又為誰而作出抉擇呢?

群眾活動常有一個特點:人在其中容易身不由己,思想和感情都受群眾所影響。我們小心不要被這種群眾的影響力所轄制,參與任何社會關懷時,我們是否會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呢?「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6:12〉同時,我們要留心表達意見的方法是否能夠榮耀神,信徒參與違法的行動真的可以叫神得榮耀嗎?信徒若以公民抗命來合理化所行違法的事,如何向受影響的無辜人們解釋呢?我們縱使可以自圓其說,這種說法可以使受影響的人信服嗎?當我們要將福音傳於那些無辜的人們時,他們會有何反應呢?有人認為違法是為了持守真理,但如上文所述,世人所追尋的只不過是相對的真理,但我們持守的卻是絕對真理。對於神明明斥責的罪惡與世人認為的公義,兩者相比之下,如果我們不會違法爭取神的公義,卻勇於違法爭取世人相對的公義,這樣合理嗎?願信徒們都「無可指摘,誠實無偽,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腓2:15〉

在不妨礙他人的情況下,信徒對於社會關懷的參與程度,每個人都不盡相同,但對關懷社會時所作所行,願我們都「不要發怨言,起爭論。」〈腓2:14〉若參與後發覺會導致自己的靈性出問題,甚至裡面產生自責或疑心,我們就當份外小心,盡快與教會牧者交通。保羅提醒我們一個處事原則:「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2-23〉所看為最寶貴的福音,祂的旨意是叫萬人得救,明白真道。因此,信徒的大使命就是「爭取」福音被傳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