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是我們本年度最後一次浸禮,浸禮是聖經指定兩個最重要的禮儀之一,因此,不論受浸或觀禮的肢體,都當知道浸禮的意義,好叫神得著當得的至高榮耀。首先我們都知道浸禮本身不能叫人得救,但浸禮卻是每位得救的信徒當作的見證。聖經清楚指出「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所以,我們藉着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着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羅6:3-4〉藉此浸禮,見證我們信主的改變,由從前活在罪中,因悔改信主,和主耶穌一同埋葬,並以全浸在水中的動作,表明我們罪人的生命已經完全與主同釘死在十字架上。從水中上來表明我們生命的改變,不單立志盡行棄絕犯罪的生活,更感恩是見證已有了新的屬靈生命,活出基督復活的生命來,這個榮耀的改變不是靠自己,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因此,浸禮不應誇耀自己或其他任何人,單單見證神在受浸者身上所顯的恩惠和慈愛,將至高榮耀歸予神。
此外,有些肢體從前以灑水禮的方式受洗加入了別的教會,當這些肢體轉至本會,本會必定會要求他們進行浸禮,因為只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禮才能表明「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一舉一動與主生命聯合的見證。然而,不少受灑水禮的肢體申請轉至本會時,都表達不大願意受浸,原因是他們感覺好像否定了從前的見證。他們昔日的洗禮是真誠的見證,筆者也欣賞那顆赤誠之心。其實我們看重浸禮是本於真理,也願神的心得著滿足,因為這浸禮是按足祂的吩咐而行,充分表明背後的意義。打兩個比方,對於老一輩沒有簽署政府認可婚書的夫婦,他們以舊式拜堂結婚,簽婚書與否和他們是否相愛沒有必然的關係,但眾所周知,正式婚書在今天的社會是有其必要性。因此,我們總不會以為真心相愛和在神面前立約便不需簽署婚書(雖然前者是必要的條件)。又如初為父母的,雖然不會懷疑嬰孩是否自己所生,但總會在指定限期前為嬰孩取出世紙,好在其他人面見證那嬰孩是屬於自己的兒女。這張出世紙不能改變父母和嬰孩的至親關係,但卻是在人前的重要證明文件。浸禮的重要性也相仿,受浸的方式既是神在聖經明說,信徒便應按此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