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章1至11節,本段開始提到摩西在百姓面前所立的典章,首先是論到主人如何看待自己的奴隸,這些奴隸是希伯來人,即是以色列人。雖然他們要服事主人,但是有期限的,服事六年後,在第七年便需讓他們得自由,縱使是奴隸,主人待他還是要有恩。不單他個人,還需考慮他的家庭,若他有妻,他妻子可以和他同去,但若他的妻子是他主人給他的,他的妻兒就歸主人,他要獨自離開。在那個時代,因他妻子原是主人所擁有,故雖他娶她,仍不帶他離開。然而,倘若他因愛的緣故,他可以選擇不離開,永遠服事主人,可說他們是另立一契約。對於婢女則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這樣定規相信是為保護婢女,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主人不能以她為貨物,對她有如丈夫的責任。主人若將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這同樣是待她有當盡的責任。縱使另娶一個女子為妻,那婢女應有的權利,包括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當然,重點是主人不可虧負這婢女,他既不善待她,她便有權不需服事主人便可自由離去。
21章12至17節,本段提到治死犯事的人,第一類是打人以致打死的,但也有下一種情況,殺人者不是有預謀的,或許是誤殺,神可以為他預備一個可逃到的地方,免被治死,相信就是像民數記35章6節所說的「逃城」。然而,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則絕不可赦,就是逃到神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可見這是恩典和公義的律例。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不用解釋,此人已嚴重干犯第五誡。拐帶人口的,被拐者不是屬他們的,不論他們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拐人者治死。不單是打父母的,就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章18至27節,本段綜合論到因人與人之間相爭而傷人的刑罰,首先是打人不至於死,只用石頭或拳頭,代表那人不是蓄意拿武器傷人,被打者又若能痊癒而扶杖出來,打人者只需用錢賠賞受傷者因傷而損失的金錢,並要將他全然醫好,這也是按當時較公義的做法處理。第二類是人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表明主人無權故意將僕婢打死;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這做法只表明主人不是故意將他打死,又因僕婢被視作為主人擁有的財產,故可以不受刑。其實在當時外邦的奴僕制度下,根本不會理主人是否故意打死僕婢,他們死了也沒有人會理會。同樣是出於爭鬥,因而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傷害人者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賠償和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重點是追討責任及釐定罰則。倘若有其他的傷害,在律法下需要受公平的刑罰,例如以命償命,但留意這不是應用在人際關係上而是律法上。雖然僕婢在當時代是屬於主人的財產,但倘若人打傷了他奴僕或是婢女,導致身體殘缺(甚至失去一隻牙),就要因此而放他去得以自由,這同樣是體現待人要公平的道理。
21章28至36節,論到人有責任管理自己的牛,若牛觸死人,因屬意外,牛的主人可算無罪。但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觸死人,那非但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因這是主人輕忽別人的性命安全。若結果是罰牛主需付贖命的價銀(可能是受害人家屬同意),牛主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若牛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同樣是以僕婢為財產的角度處理。人若疏忽致有牛或驢掉在自己井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同是責任的問題。有人的牛若傷了別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但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牛主要注意自己有當盡的責任。
22章1至17節,本段主要論到賠償的事,偷竊牛羊,偷者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人若遇見賊偷竊而把賊打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賊人的情況已一目了然,若仍然將他打死,打人者的動機就有問題,他便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並且還定下計算賠償的倍數。人若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人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的財產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人若委託鄰舍看守財物,這物被偷去,若捉到賊,賊要加倍賠還;若找不到賊,那家主找審判官看看受託者有否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當兩個人爭執財物的歸屬時,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人若將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傷或掉失,無人看見,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當然本例背後是他們認同神會追討起假誓人。第二種情景是牲畜若從看守者那裡被偷,因看守者疏於職守,那他就必須賠還本主。第三種情況,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因為不是他疏忽,而只是力有未逮。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因為他責任保護所借的安全和完整。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因為本主必然會看顧他自己的東西;若那人是雇的,他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責任仍在雇主。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兩種處理均表明犯事者必須承擔責任,並且不是由他自己選擇承擔那種後果。以上的罰則供判斷爭執而設,就當時的社會背景而設,不能以字面來作為今天的應用,惟公平、待人有恩和承擔責任的原則,卻是古今如一。
22章18至27節,本段涉及處理聖潔和愛人的事,在聖潔方面,行邪術的女人、凡與獸淫合的、祭祀別神而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這些人必要滅絕,有別得罪人,絕不能以價銀來贖罪。在愛人方面,寄居的、孤兒寡婦都是有需要的「弱者」,人不可惡待他們,若是苦待他們一點,就是「一點」,他們向神一哀求,神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且神要發烈怒,用刀殺苦待人的人,叫他們的妻兒成為孤兒寡婦,神解釋以色列人也曾在埃及寄居受苦,當知其苦況。以色列人中有貧窮人同住,要恩待他們,若借錢給他們,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們取利。即或拿鄰舍唯一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免得他在睡覺時衣不蔽體,否則他哀求神,神就應允,因為神是有恩惠的,這便是我們為何要待人有恩的最根本緣由。
22章28至31節,人既尊崇神,就不可毀謗神,我們今天知道在上位者的權柄都是由神而來,故也不可毀謗百姓的官長。奉獻予神不可遲延,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神,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神,奉獻不單不可遲延,還要將最好的獻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