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章8至13節,由本段至第7章均是講述作祭司獻祭時的規矩,首先是對祭司獻燔祭的要求,「壇上的火常常燒著」,第9節提到從晚上到天亮、第12節提到祭司每早晨在上面燒柴,按民數記28章3至4節「又要對他們說:‘你們要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每日兩隻,作為常獻的燔祭。早晨要獻一隻,黃昏的時候要獻一隻。」因此,早晚均有祭物的脂油滴在壇火上,獻祭壇的火是不會熄滅的。如此祭司獻上燔祭,代表教會的傳道人不斷鼓勵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參羅12:1-2),不單是人在信主時候如此獻上,就是一生一世,每天每刻都是為主而活的獻上自己,獻祭的火不可被「熄滅」,早晚加柴燃燒的意義是代表事奉要常常更新。在收灰倒在壇旁時,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最基本的象徵意義是事奉神的人在承擔「祭壇」收灰的職事時,仍是穿內袍那樣「為榮耀,為華美(參出28:40)」;在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要更換衣服,雖然是運灰的卑微工作,祭司仍要按神的旨意盡職承當責任。今天的傳道人不單在講台那顯「為榮耀、為華美」的事奉要盡責,在台下不外顯的卑微事奉也當盡力承擔。
6章14至23節,本段論到祭司獻素祭的規矩,素祭是關乎生活成聖的一個祭,除了素祭獻上的細麵、油和乳香等外,本段重點是祭司如何處理剩下屬於他們的那些祭物。16及17節提到「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祭司不能帶回家吃,也不可加上酵,因為這是至聖的祭物,故只能在會幕範圍內吃,祭司是代表神接受所獻上的祭,同時,這也是神為專一事奉祂的人所預備的供應。對信徒而言,在神聖潔中我們都領受了和活出至聖的生命來。18節又提到「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祭司必須吃這素祭的一分,代表作為事奉神的人必須在主裡作至聖的服侍。20至23節提到祭司獻上的素祭,作為祭司後,祭司每天都要獻上,有別於一般人獻的素祭,此素祭是不能吃。祭司自己的獻上,就不能代表神接受所獻的祭,故需全燒給耶和華。
6章24至30節,本段論到祭司獻贖罪祭的規矩,幾乎每節都提到與聖潔相關的用詞,可見祭司在獻贖罪祭時必須注意供物與獻祭過程的聖潔要求。首先在獻祭的地方需在宰燔祭牲之處來宰贖罪祭牲,可說人要在尋求神喜悅(燔祭的意義)的基礎上獻上贖罪祭,這是至聖的獻上。26節提到「為贖罪祭獻祭的祭司要吃贖罪祭牲的肉,並且要在聖處吃」,表明救贖之恩必須在主裡面,同時,參考利未記10章17節「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祭司吃這肉是為擔當百姓的罪孽。代表著主耶穌不單作為祭牲,祂自己也是祭司,主耶穌兩個身份均是為人贖罪。27節又指出「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祭肉和血預表著主耶穌的身體和祂的寶血。對於在聖處裡洗淨沾上血的衣服、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和銅器要磨洗淨等要求,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這等物件接觸了祭肉或血而成聖,神是不能讓別的東西或人觸碰這些物件而間接成聖,因此,必須徹底處理它們。這代表人若要成聖,就必須直接連於主耶穌基督,不能有間接的成聖的途徑。30節所述的情況是指著三種贖罪祭而論的,第一種是大祭司為自己獻的贖罪祭,第二種是為全會眾的贖罪祭,第三種是在贖罪日的贖罪祭,這三種情況下,贖罪祭的肉都要在營外完全燒掉,預表著主耶穌為贖世人的罪成了被咒詛的獻上自己。
7章1至10節,本段論到祭司獻贖愆祭的規矩,對祭司就獻贖愆祭的要求大致與贖罪祭相同,包括宰贖愆祭牲的地方與宰燔祭牲的一樣、祭司都可以吃這祭物和在聖處吃,所以,在7節提到「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同樣是至聖的,可見贖愆祭對祭司聖潔的要求與贖罪祭同樣是高的。那燔祭牲的皮要歸祭司所有,代表基督成為我們的義袍。亞倫的子孫們均分素祭的祭物,各祭司享用的都沒有分別。
(上述部份的獻祭內容,請參閱主光哥網站中的《利未系統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