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指引:2022/04/10 利17章1至18章30節

17章1至7節,本段論到獻平安祭的一些規定,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必需先牽到會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獻祭的對象必須是耶和華神,否則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因為血是生命,為贖罪之用,血若不能贖罪,在以色列人來說,血便歸到那人身上,就是指那人便有罪。聖經解釋為何要以色列人把他們的祭牲帶到會幕前,為要禁止他們在會幕以外的地方獻給神,就是要嚴禁他們在田野獻祭,因為在那裡他們會效法外邦人那樣獻祭給偶像和鬼魔。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預表主耶穌流血赦免人的罪,把脂油焚燒獻給神,那是預表將自己的精力獻為神所用。

8至12節,本段論到獻燔祭或平安祭的一些規定,包括同樣要將祭物獻給神,不可獻給別的偶像或鬼魔,否則,那人必從民中剪除。論到吃血的規定,神不許以色列民中有人吃血,原因是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神把這血賜給他們,可以在壇上為他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因此,血的作用是為了贖罪,固然預表主耶穌流血赦罪之恩,對於我們新約信徒而言,基督為我們一次流血,已成全了舊約所預表血之功效,故現在牛羊的血對我們不再有舊約時代的預表意義,今天信徒吃血也不是犯罪。

13至16節,除了獻祭的牲畜外,本段論到打獵得來可吃的禽獸處理方式,包括如何處理放出來的血或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禽獸,本段以關注衛生為主要目的。

18章1至5節,本段要以色列人必須認清一個絕對性的關係,就是神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並且基於這個關係,不論從前在埃及地,或者將來所到的迦南地,以色列人都不可效法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事,他們的行為和惡俗都是神所憎惡的,包括利未記所述禁止他們所行的事。除了禁止的事,同時他們要遵神的典章,守神的律例,按此而行。神重申祂是耶和華以色列人的神,他們既尊神為神,就要守祂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相反,人若不遵行,從下文我們就知道,這等人就必從民中被剪除。

6至20節,本段一開始便指出「你們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人若承認神是他的神,就必須不犯以的大罪。下文所列「不可露他們的下體」,不是指窺看下體,按第5節的解釋,這是指近親淫亂和亂倫的行為,明顯全都是極嚴重的罪行,並不一般偷窺罪。從句子的結構,我們可以看到是以男性為主體,即屬男性作為主動親近女性的行為。因此,所列的嚴重淫亂可以說是針對男性要付上犯罪的代價。本段共列出十多種淫亂罪行,包括男人對其母親、繼母、姐妹、孫女外孫女、繼母生從他父親生的女兒、姑母、姨母、伯叔之妻、媳婦、弟兄妻子(嫂子)、所娶婦人的女兒或孫女外孫女、另聚妻子的妹妹作對頭、行經不潔淨的女人(有指是強姦)、與鄰居之妻行淫。綜合起來,經文所強調的不是一般的「淫行」,而是亂倫和大逆不道之罪。

21至23節,在上述十多種嚴重的淫亂罪後,神又列出的三種罪,明顯這等罪絕不比上述淫亂的罪為輕,第一種是「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這罪可說比上述的淫亂更嚴重,因為神看這罪是在「褻瀆你神的名」,我們看第三種罪,就是「不可與獸淫合」,這是玷污自己,並指出這又「是逆性的事」,從對這罪的描述,可見此罪對比上述十多種罪更為嚴重。我們再看第二種罪,就是「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明顯是指男和男同性戀肛交,他們像女人那樣交合,經文特別標示這「本是可憎惡的」,並且這罪與其餘兩種大罪並列,可見神對這罪的憎惡程度。

24至30節,本段總結上述一切的罪惡,嚴嚴的告誡以色列人「在這一切的事上,不可玷污自己」,神以祂在以色列人面前逐出的列邦為警誡例子,列邦就是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自己,因而神將他們逐出去。「連地也玷污了」是指上述種種的罪惡在那地變得普遍化,地的全民都行惡,所以神要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是比擬「地」厭惡地的民把地玷污了,所以「地」要將他們「吐出去」,其實是比喻神要追討那地的民所犯的罪,將他們消滅。神在此警誡以色列人不可像那地的民犯罪,免得同被滅絕。神嚴肅的指出,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那就是不論身份,只犯其中可憎的罪,就必死無疑。雖然神是如此鄭重警誡他們,以色列人在後來的光景又如何呢!這實在是我們的鑑誡。絕不要忘記神是我們的神,祂是忌邪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