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指引:2023/11/05 民28至29章

28章1至8節,在以色列人即將進入迦南地前,本章和29章再論到祭禮的安排,部份內容與利未記有所重複,但其中也有分別。從獻祭的對象而言,利未記側重百姓如何及獻各種祭物要注意的規定,在這兩章側重祭司為百姓獻上定期祭物的數量和安排,祭司是代表全體以色列人獻祭。本段論到每天獻給神的火祭,就是燒在壇上所獻上的祭,祭牲包括早晨和黃昏各獻一隻公羊羔。一方面,「馨香的火祭」是透過獻祭預表基督的救贖,素祭和奠祭是預表主的「活」和「死」,將生命傾倒,成為馨香的祭獻與父神。另一方面,神要求人每日早晨和黃昏都要獻上,顯示獻祭是不能間斷,就是叫人不要忘記親近神和記念祂的恩典。其實今天神何嘗不是要求我們每天常常與祂親近!我們不應選擇性在某些日子才親近主。神要求屬祂的人常常記念祂、親近祂,古今如一,神對人的心意並沒有改變。

28章9至15節,除每日晨昏的獻祭,在每星期的安息日和每月朔(每月初一日)均要獻祭。安息日原是記念神在六日創造後,就在第七日歇了祂一切的工,安息了。但由始祖犯罪後,人類便得不到安息,神設立安息日,是叫人在這天能停止平時的工作,專心記念和親近神。除了獻上每天當獻的祭,每星期的安息日還要多獻兩隻公羊羔,並將素祭和奠祭獻上。每個月朔則要獻上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等,這等祭物應與常獻的燔祭和奠祭分別獻上。據統計,民數記28及29章中所記每年獻上的祭牲數量,多達113隻公牛、32隻公羊,超過一千隻羊羔,並且獻上大量麵粉、酒和油。對於看到神是豐富的主之人而言,這大量的祭物代表著神對以色列人豐足的供應。今天我們在學習奉獻擺上時,也應相信神恩典是足夠我們用的。

28章16至25節,正月十四日是逾越節,緊隨著的十五日便是除酵節的節期,以色列人要吃無酵餅七日,除酵節是為預表主耶穌的死除去我們所有的罪,「七天」代表完全的潔淨。第一日與第七日都有聖會,在聖會的日子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故這兩天都是安息日,但是屬於特殊的安息日,並非每週的安息日。祭司要一連七日將指定的祭物,安排每日把馨香火祭獻給神,同樣這等祭物應與常獻的燔祭和奠祭分別獻上。

28章26至31節,本段論到七七節,也就是新約的五旬節,根據申命記16章9至10節,計算七七日(49天)是從收割禾稼時算起,獻祭的數量與月朔和除酵節所獻相同。同樣,在這特別的日子,以色列人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就是要守特殊的安息日。
29章1至6節,本章提到在七月份的三個特別節期,包括七月一日的吹角節(同時也是月朔)、七月十日的贖罪日和七月十五日的住棚節。本段的吹角節是在猶大的宗教曆七月一日,在民間則為新年的一月初一,以色列人如何慶祝已在民數記10章1至10節有所論述,包括用兩支銀號吹響,召聚會眾慶祝吹角節。以色列人聽見吹號的聲音,就預備上耶路撒冷過贖罪節和住棚節。在本段主要論到獻祭物的安排,同樣是在每日及月朔等常獻的祭以外獻上。

29章7至11節,到七月十日便是贖罪日,贖罪日是每年百姓預備好自己悔罪歸向神的日子。贖罪日的所有儀式都要由大祭司在聖所進行,可說是全年最重要的日子。按利未記16章29至34節及23章26至32節,以色列人要守聖會,故此日為安息日,並且人要刻苦己心,人要在神面前得以潔淨,脫盡一切的罪愆。同樣本段主要論述獻祭的安排。

29章12至40節,到七月十五日便是住棚節,以色列人要在神面前守此節七日,第八日要守聖會。首日和第八日都是安息日,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他們搭棚及住在棚內,為要記念他們在出埃及時,在曠野過著漂流的生活。住棚節是在收割禾稼後舉行,並想到神帶領他們渡過曠野的日子,按理應是十分歡樂的節期。但按尼希米記8章17節,以色列人自從約書亞的時候,直到尼希米所記那個日子,以色列人沒有守過那樣的住棚節。本段側重的同樣是獻祭牲的安排和數量,第一天要獻為燔祭的公牛犢為十三隻,以後每天減一隻,到第七日獻七隻,但第八日則只減至獻一隻。同時,每天還要獻上公羊兩隻、公羊羔十四隻,又要獻贖罪祭一隻公山羊,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第八日除了獻公牛一隻,還要獻公羊一隻、公羊羔七隻,作火祭獻給神為馨香的燔祭;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如此獻祭,除了反映秋收帶來的歡樂外,是為了預表他們的勞苦將要逐漸減少,到最後不再勞苦,只將自己獻上事奉神。此節期獻上祭牲的數量,相比其他年度的節期,沒有一個節期的祭牲數量比得上這八天的住棚節,八天共獻上七十一隻公牛、十五隻公羊、一百零五隻羊羔、八隻山羊,此外還有同獻的素祭和奠祭所涉及的大量祭物。想到昔日神透過獻祭的規定,讓以色列人明白神的恩典,又叫叫他們在安息日得以專心親近神,對於我們這些常常為今天的食物勞力困倦的信徒,我們實在要學習惜珍在主面前親近祂的機會,正如主耶穌的教導:「不要為那必壞的食物勞力,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勞力(約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