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檢討「長執事奉」
《聖經》只有「長老執事」兩種職位。因為教會敗壞,通常由長老執事開始。所以當以「神主制度」取代「民主制度」。但會眾可以投反對票,但控告呈子必須符合主所定的原則。
當選長老的資格:(提前3:1-10)
1. 主動承擔聖工:「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
2. 律己完全無瑕:「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
3. 待人溫和有愛:「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
4.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 」
5. 才能好好管理神的家:「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
6. 在教內先受試驗:「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
7. 在教外有好名聲:「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
總意是做眾人的「榜樣」,才能領導教會。保羅要提摩太做眾人的榜樣(提前4:12);彼得也勸勉長老做榜樣(彼前5:3)。
選立執事的「原則」是 ─ 「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執事會議必須在長老會議的帶領之下。
第二十章:檢討「誰有權領導教會?」
「管理長老」與「傳道長老」不容易協調。
一、「管理長老」的責任:
「傳道長老」像「拿單先知」,「管理長老」像「大衞王」。「管理長老」不應用「工商管理法」來管理教會,只注意「傳道人」工作的「量」;應該注意「傳道人」工作的「素質」。
二、誰可以升任「傳道長老」:
「傳道人」升任「傳道長老」的條件是活出自己的「屬靈分量」來,例如:蒙召、神學訓練、靈性品格、神僕風範……等。聖經說:「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